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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中如何处理民事抵押权与刑事追赃间的矛盾

此文章帮助了960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设立网络借贷平台高息诱惑非法吸收存款

2015年7月,李某设立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李某在其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信息,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用百分之十八左右的高额利息和百分之三的奖励吸引被好人通过微信转账等快捷支付方式向该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即转账到到李某的网络借贷平台。被害人通过借贷平台支付的资金大多被李某个人使用,借贷平台上的担保多家皮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李某,集资款到期后这些皮包公司也无力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9月,该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拒绝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经审计,本案涉案八百人,被诈骗的金额共计八千万元。

法院判决:李某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李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就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张献伟律师分析指出,刑事案件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一般按先刑后民的顺序处理,特殊情况下另行处理。本案也是较为特殊的,涉案财产有未被查封、扣押的,已被第三人占有,为实现为维护法律间的平衡与权威,以被查封、扣押的按刑事程序处理,未被查封、扣押的依民事程序处理,第三人以合法取得的应保持其财产的稳定性。

律师说法:已采取刑事措施的按具体比例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及到到刑民交叉问题的,大多是被告人已将集资款挥霍或投资,案发后无力全部归还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涉案财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按照赃物追缴程序予以追缴。未被采取刑事措施的,同时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在第三人具有优先处分权时,依照正常的民事行为处理。本案中,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到本案,李某先后以个人财产与非法集资赃款支付30间商铺的购房款,取得房产后又以全部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信用社借款。信用社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后,出现了民事抵押权实现和刑事追赃之间的矛盾问题。张献伟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首先区分房产是否被侦查机关查封,只有被查封的才涉及到赃款追缴问题,因此信用社可对未被查封的10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区分购房款的合法资金部分与赃款部分及其占总额的比例,按被查封的20套房产拍卖款乘以合法购房款占比作为信用社的优先受偿款,20套房产拍卖价款扣除中川信用社受偿款后,剩余款项由本案被害人按比例受偿。给意见被法院采纳。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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