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委托理财是不同的,应综合考虑二者下列不同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收益,委托理财没有保底条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一个明显特征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承诺有高额的收益,同时存在保底条款,其实质上就是一个变相的储蓄行为,高额回报与保底条款是为了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委托理财本质上就是一个委托关系,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有委托人自己承担,受托人不会给委托人承诺收益等含有保底的条款,一般也是由受托人凭借自己的信息、投资经验来进行理财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社会公众的,而委托理财是针对特定人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包括单位和个人。如果委托理财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例如亲朋好友、同事、同村人等之间,因未面向社会公众,即使存在保底条款,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二者的自己流向与用途也不相同。
在委托理财中,如果受托人为了获取经营利益,将客户的资金用于约定的投资经营活动,则即使合同存在保底条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是为了客户利益,只是一种经营行为,只不过是一种违规的经营行为,一般情况下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到达惩戒的目的,不必动用刑法来处罚。
4、是否造成损失对二者的影响是不同的。
使用刑法必须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必须用刑法来规制的程度。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发大多是投资人的钱财无法收回才引起的。因此,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是衡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是合规合法的委托理财行为,即使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也只是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民事委托代理纠纷,与刑法无关。如果假借委托理财之名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导致投资人严重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做犯罪处理。如果没有造成投资人损失,甚至投资人因此而获利,则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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