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2月,陈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高于银行利息的诱惑手段,向十多人筹借资金两千万元,用于自身消费支出,2016年5月8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截止案发,尚有六百万元未归还。
法院判决:一审认定陈某成立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陈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成立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陈某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请求为陈某二审提供辩护。张律师经过细致推演,指出现有证据不能得出陈某在集资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定陈某集资诈骗罪是错误的,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陈某存在积极退赃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随后,张律师经调查取证,向二审法院提交多份证据,并出具二审辩护意见,陈某二审被改变罪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说法: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集资诈骗罪
本案中,陈某其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吸收资金后,将资金用于支付利息、高利转借给案外人使用及购买房产、地下车位,并未用于个人挥霍;因案外人未归还所借的资金,导致陈某未按约定归还被害人本息,之后,陈某采用出卖自己名下的房产等方法筹集资金用于偿还被害人的部分资金,无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现有证据也证明,陈某在立案前即将所购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并将所得资金归还给被害人,该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综上,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处罚。陈某已归还被害人大部分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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