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为集资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承诺而且意图还本付息,假如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企图永久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则应转化为集资诈骗罪;
2、筹措资金的目的与用途:如果行为人向社会筹措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社会筹措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可能转化为集资诈骗罪;
3、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可能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可能转化为集资诈骗罪;
4、造成的后果:如果行为人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损失的,则可能转化为集资诈骗罪;
5、案发后的归还能力: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措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的能力,并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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