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从违规渠道大量购进香烟,赚取两地香烟差价
2016年8月至12月间,白某利用郑州市与周口市某些品牌香烟存在差价,在两地间贩卖香烟500天,涉案价值20万元,以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在其经营的烟草店中销售香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并移送刑侦大队而案发。
法院判决:白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无罪
理由:白某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是从无证烟贩处大量购进香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未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律师说法:香烟进货渠道违规属于行政法规行为,未触犯刑法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案中,白某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是从无证烟贩处进货,所购香烟涉案价值达20万元,但依烟草专卖法规的规定,不能视作无证经营,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此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涉及香烟类的非法经营案,应当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持有此许可证,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特殊情况需具体分析。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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