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跨地域大量收购香烟,运输途中被查获
2016年4月26日,朱某取得开封市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开封市市区经营烟酒店生意。2016年12月27日,朱某私自从外地收购国家专营的卷烟,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开封市区时,被开封市烟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车上装有“芙蓉王”牌香烟1000条、“红塔山”牌香烟100条,共计1100条。经估价,价值共计12万元;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烟,但不是开封市烟草专卖局所经营。2016年12月28日朱某到开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朱某被刑事拘留后,朱某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张律师经过朱某家属介绍案情后,分析指出,朱某超范围、跨区域大量购买香烟的行为确实触犯了烟草专卖的相关法规,但只是违反行政法规,并未处罚刑法,依法不成立犯罪,以往有过类似的成功案例。后经张律师出庭为朱某全力辩护,朱某被无罪释放。
法院判决:不成立非法经营罪,朱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朱某作为烟草零售经营者,到异地购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由烟草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朱某具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其到异地购烟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依法不按犯罪处理,朱某无罪。
律师说法:有许可证下跨区域大量购买香烟违反行政法规,未触犯刑法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朱某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异地购进香烟的行为,属于违反烟草卖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但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严重情节,应由烟草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不按犯罪处理,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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