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p2p金融借贷提供居间服务,赚取服务费
2016年3月,林某成立郑州某金融服务公司,主要面为金融活动提供咨询等服务。2016年4月,林某以所在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财产等服务,为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借款提供决策参考服务。同时,林某与借款人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审查出借人的的信用、财产等服务,为借款人是否想出借人借款提供咨询服务。林某所在公司将符合借款双方条件的借、贷双方撮合到一起,使得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将林某的咨询等服务费代扣,剩余款项交由借款人借贷使用。至2016年10月25日,王某、蔡某等31名客户通过林某共借款150万元。林某收取各项费用共计50万余元,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2016年10月26日林某向郑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一审成立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林某违法国家法规规定,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擅自从事金融证券服务,情节严重,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后,林某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张律师经细致研究案情后,指出林某从事的是居间服务,并非金融业所在的特殊服务行业,林某具有从事居间服务的许可证,依法不成立非法经营罪。确定辩护思路后,经约见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二审林某被改判无罪。
律师说法:为“P2P”借贷提供居间服务不成立犯罪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设立小额借贷服务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咨询、收集资料、牵线搭桥等中介服务,并不参与借款和放款的资金流转交易行为,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其行为是对“P2P”的一种嫁接,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将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原判认定林某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在案证据证明,出借人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资金走向均是从出借人银行账户往来,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林某所在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出借人作为个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属“民间借贷”,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林某负责管理的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出借人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林某所在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林某依法不成立非法经营罪,林某无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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