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隐瞒公司,私下生产、销售仿真枪
赵某是郑州某运动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赵某在该公司其他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境外有限公司的委托,超经营范围生产了大批枪帽、准星等疑似枪支零件,涉案价值为20万,并通过其他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一部分疑似枪支零件运至境外交付。上述销售所得款项均未经必赵某所在公司账户入账,全部归赵某个人支配使用。2011年12月20日,因他人举报,赵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经他人介绍找到张献伟律师,在了解全部案情研判,赵某所生产的仿真枪必须要鉴定,鉴定意见对于本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张律师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后发现鉴定内容违法,涉案枪支是否为仿真枪存在合理怀疑,赵某被判无罪。
法院判据:赵某不成成立非法经营罪,赵某无罪
理由:涉案仿真枪额鉴定意见仅以外观特征为基准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仿真枪和仿真枪零部件,未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能(杀伤力)作出测定,不能确定涉案枪支是仿真枪,赵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赵某无罪
律师说法:仿真枪鉴定内容严重缺失,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仅以外观特征为基准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仿真枪和仿真枪零部件,未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能(杀伤力)作出测定。公诉机关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质。即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枪支还是仿真枪,若属于仿真枪,是否对人身有伤害力,是否明显区别于玩具枪,公诉机关均未能举证充分证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性质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达不到定罪的标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赵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赵某无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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