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向他人提供种子,并承诺回购农产品
2015年4月,王某与开封市某地村委会达成大豆种植协议,约定由王某为该村委会提供特殊的大豆种子,有该村委会组织人负责种植,待秋天大豆成熟后,由王某以高于市场价格进行回收,村委会不得自行销售、处理。王某分三次给该村委会提供了500吨,总价300万元的大豆种子,该村委会组织本村村民进行了种植。2015年11月,大豆成熟后,该村委会拒绝按照当初了合同约定的,将收获的大豆回卖给王某。王某将该村委会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胜诉,该村委会不服该民事判决,遂以怀疑王某提供的种子为假种子为借口,向当地公安局报案,随后王某没刑事拘留。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王某家属在一审审判阶段找到张献伟律师,张律师经过详细询问王某家属,并核对过部分材料后,初步预判,王某可能不够成立犯罪,王某的行为是正常的民事合同行为,公安机关不应介入民事合同纠纷。随后与王某家属签订辩护协议,后取得王某本人同意。通过向法院多次沟通与递交辩护意见,王某一审被判无罪。
法院判决:王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理由:被告人王某与开封某村委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给该村委会提供种子,回收农产品,王某提供种子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无罪。
律师说法:本案属民事纠纷,王某不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与开封某村委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给该村委会提供种子,王某与村委会提供大豆种子的目的是通过该村委会种植红小豆,回收大豆产品,双方是合作关系,且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合作协议为证。在大豆成熟后,该村委会未按约定交付成熟的大豆,王某依法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其行使自身诉权的体现。王某通过回收大豆,获取经济利益,未发现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王某主观上没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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