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担保文件获取贷款
2015年3,赵某为买下开封某林场的树木,筹措购树资金。同年5月,赵某经人介绍,向开封某信用社申请 贷款200万。信用社认定赵某除了缺少担保外,均符合贷款条件。后赵某在他人不知情的下,伪造一份盖有其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递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审贷人员明知该份担保合同不符合规定,还是给赵某放贷了。贷款期限届满前,赵某依约还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100万元。因天气原因,赵某所购林木大部分被毁,造成赵某无法偿还信用社本金,随后信用社以赵某存在诈骗为由报案。
法院判决:一审成立贷款诈骗罪,二审被改判无罪
理由:赵某在申请贷款时伪造担保合同,骗取信用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成立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遂提出上诉。赵某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张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涉案材料,听取赵某家属的陈述案情,研判赵某不构成犯罪,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张律师随后接受赵某家属的委托,征得赵某同意,为赵某二审提供辩护,经多次向法院递交辩护意见和开庭审理,二审赵某被改判无罪。
律师说法: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造成不能按期还款非本人过错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虽使用了伪造的贷款担保合同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其按合同约定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期间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赵某因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赵某所购林木毁损,使得赵某不能如期还款,赵某虽在贷款期间内未能按时还清贷款,但不能查证赵某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赵某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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