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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是否成立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239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高某因奢侈消费,花销巨大,遂冒用张某的身份证,并伪造其他相关证明到开封市鼓楼区某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五张信用卡总共透支4万。公安机关将涉案的三张信用卡从高某处扣押后,高某又申请补办并继续使用,高某又将还了透支的2万元,后高某被公安刑拘。

法院判决: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理由:高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三张,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高某有自首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高某骗领三张信用卡使用造成银行欠款尚未还清,且在公安机关已将信用卡扣押的情况下,高某仍然将信用卡挂失补办继续使用,其主观恶性较大,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追缴赃款2万元。

律师说法:犯罪后的态度可能影响量刑轻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申领、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高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并透支使用而未按时归还,高某的行为已经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高某在整个案件中虽然涉案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且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高某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即高某骗领三张信用卡使用造成银行欠款尚未还清,且在公安机关已将信用卡扣押的情况下,高某仍然将信用卡挂失补办继续使用,其主观恶性较大,因此,法院未对高某判处缓刑,也可以说,法院没有对高某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可能成立犯罪的情况下不要再次实施加重刑罚的行为,应尽量采取弥补、减轻处罚的行为,为以后可能的刑罚争取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以上就是关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是否成立犯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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