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谋取私利,伪造信用卡并使用
2016年10月,单某通过他人购得伪造的信用卡15张,在前往开封市龙亭区某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安装磁条卡读卡器和针孔摄像头准备在他人使用信用卡是盗取该信用卡信息时被他人举报,被旁边执勤民警抓获,后经银行鉴定15张信用卡中有12张以被单某违法复制进他人的信用卡信息。
法院判决: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理由:单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15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单某犯罪后能积极认罪,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行为人对犯罪后的态度影响刑法轻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申领、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单某所持有的信用卡经鉴定全部为伪造的信用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单某的行为已经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处罚犯罪嫌疑人时,除了要认定行为人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的硬性条件外,还要确定行为人所受刑法罚的种类、轻重、时间长短等等,确定这些还要考虑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认罪,是否能坦白,是否真诚悔罪,行为所造成的的影响等各个方面。本案中,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来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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