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捡拾他人身份证并去银行办理信用卡
2017年2月,钱某在上班途中捡到一个身份证,几天后钱某持该身份证去郑州市高新区某银行去办理储蓄卡,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钱某所持证件与本人实际不符,且行为诡异,遂报警,钱某在得知银行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随后钱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缓刑
理由:钱某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证件,还故意持有该证件去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其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依法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钱某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处钱某缓刑。
律师说法:善于利用现有刑事程序可以获得较有利的结果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申领、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钱某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证件,还持该证件前去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依法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本案中,钱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未逃避打击,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钱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钱某所犯罪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法院才对钱某判处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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