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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对无证销售香烟不负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销售香烟

2016年5月,赵某收购郑州市郑东新区某烟酒行,经营烟、酒、茶、饮料,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7年6月,赵某雇佣钱某在该烟酒行销售香烟,继续使用该烟酒店转让前郭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了烟草经营活动。207年8月、9月赵某所在的烟酒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两次被郑东新区烟草专卖局给予行政罚款。2017年11月,郑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民警在郑州新区一出租房内,将正在拆装烟草制品的赵某和钱某抓获,从其库房内查获香烟400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查获的烟草制品抽样检验,全部为真烟,经郑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以上香烟的价格进行评估,其总值为人民币40万元。随后,赵某、钱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赵某成立非法经营罪,钱某无罪

理由:赵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钱某是赵某的员工,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烟草专卖部门曾向赵某配送烟草制品,并进行了走访,且作为员工其没有对赵某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审核的义务,证明钱某具备非法经营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明知”但赵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钱某无罪。

律师说法:员工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使用他人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在接受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无证经营,并跨区域购进烟草制品销售,赵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在赵某从事烟草销售期间,仍持续对赵某经营店铺走访、稽查和配送卷烟,存在过错,对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钱某系赵某的雇员,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烟草专卖部门曾向赵某配送烟草制品,并进行走访,且作为雇员,没有对赵某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审核的义务,证明钱某具备非法经营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明知”赵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钱某无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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