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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 成立非法经营罪

此文章帮助了441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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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从散户手中或从批发部收购香烟的方式,在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其经营的“大碗儿”名烟名酒店内销售香烟,非法经营额达50000元。2017年6月被洛阳市洛龙区烟草专卖局检查时查获,孙某随后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孙某成立非法经营罪

理由:孙某违反国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律师说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已违反国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鉴于,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同时,孙某到案后,主动认罪悔罪,真诚悔过,并在审判前主动缴纳罚金,据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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