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到期不归还
2016年9月,赵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申办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后利用办理的信用卡在洛阳市多次透支刷卡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3万元没有偿还。上述银行欠款至本案案发时尚未退赔。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赵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赵某到案后又退赃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情节轻微,处以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案发后,赵某虽不是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在案发后退还全部欠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赵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赵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赵某判处缓刑并无明显不当。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就是关于“从恶意透支信用卡 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