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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利息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此文章帮助了1220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为还赌债,虚构项目,非法集资诈骗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刘某为偿还赌债、支付高利贷利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自己投资房地产开发、做建材生意、朋友做生意以及单位购置办公家具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同时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21名投资人借款180万元,刘某将其中的50万用于偿还部分投资人的本金,另外4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其余借款则被其用于偿还赌债,挥霍一空。2017年1月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集资诈骗罪

理由: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可予折抵未归还的本金,不计入诈骗数额。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律师说法:支付的利息应当从集资诈骗数额中扣除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本案中,刘某为还赌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向外大量吸收借款,数额巨大,依法成立集资诈骗罪。对于诈骗数额是180万?还是90万?本案中,刘某将集资诈骗所得得50万已偿还部分投资人的本金,应当从诈骗总额的180万中扣除,这是很明确的。刘某因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40万利息,因本金未归还,按照法律规定也应从集资诈骗总额180万中扣除的,因此,刘某实际诈骗金额应为90万元,而不是180万,刘某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内定罪量刑。鉴于,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法院才对刘某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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