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倒卖真发票非法牟利
2017年3月,赵某、钱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会展中心附近,以5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共计600份。后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2017年4月,经他人举报,赵某、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成立非法出售发票罪
理由:赵某、钱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二人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赵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三个月,罚金2万。
律师说法:买卖真发票同样构成犯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买卖数量或票面额较大的行为。非法买卖真发票同样会破坏国家的税收征收与管理制度,理应受到刑法的处罚。本案中,赵某、钱某未经国家发票管理机关的许可,非法出售发票数量达600份,情节严重,依法成立非法出售发票罪。赵某、钱某已经着手实施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但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赵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钱某,具有立功情节;钱某当庭认罪,因此法院依法对赵某、钱某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才作出上述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不满一千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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