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转卖租赁车辆牟利
2017年4月16日,石某与郑州市“WW租车行”的曲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奔驰车一辆。2017年4月20日,石某谎称该租赁车为自己所有,将该车以2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因石某未按约定时间赎车,李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袁某。2017年5月案发,石某被刑事拘留。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曲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奔驰车价值10万元。
法院判决:石某成立合同诈骗罪
理由: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租赁的车辆为自己所有的事实,将车辆进行抵押骗取他人的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合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非法转卖租赁车辆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石某为达到非法占有涉案汽车的目的,谎称涉案汽车为自己所有,并将该汽车转卖,非法牟利,诈骗数额达28000元,数额较大,依法成立合同诈骗罪。鉴于石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石某的父亲案发后,主动代石某退还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区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对石某处罚。综合考量石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等各方面因素,对石某宣告缓刑不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法院才对石某宣告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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