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利用百度糯米重大漏洞非法套现
2016年5月,于某利用其江苏BT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百度公司百度糯米业务的代理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使用丁某所提供的他人银行卡、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冒充店铺信息与百度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某操作,通过登录虚假店铺进行虚假消费,并进行撤销、退款操作,使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交易损失28万余元。百度公司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销售异常后随即报警,于是于某、丁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合同诈骗罪
理由:于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某、丁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鉴于于某、丁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
律师说法:利用百度糯米重大漏洞非法套现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于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犯罪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某、丁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于某、丁某与百度公司是什么关系?本案能否成立职务侵占罪?BT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是百度公司的外地代理商,主要负责本地区推广、销售业务。双方存在销售代理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范围仅限于销售及业务拓展,BT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对百度公司的经营及收支状况均无权管理。于某、丁某在得知百度系统存在系统漏洞后,采用虚构店铺信息、设立虚假店铺的手段,与百度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百度公司财物,综上,于某、丁某并非百度公司员工,亦无管理百度公司公司财物的能力,不符合职务侵占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因此二人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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