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海淘未经批准的仿制药自用、转卖
2003年师某某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因无力购买国内高价正版药,师某某于2009年在网络上得知有一印度版治疗白血病的药品“格列卫”,对治疗自己的白血病很有疗效。在从2010年开始,师某某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印度仿制药公司的代理商莫某购进“格列卫”药,利用快递将药发回国内。通过网络上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协会群”寻找买家,然后分装销售给全国各地。截止2015年9月底案发,师某某共向全国20个省市销售“格列卫”药2000余瓶。销售价值150万余元,获利40万余元,所得赃款师某某用于看病花销。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该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生产、进口,违反相关法规,应当按假药论处。
法院判决:成立销售假药罪,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师某某明知印度的“格列卫”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谋取利益,而非法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师某某本人患有白血病,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立功表现,具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追缴非法所得40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虽然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量刑应综合考虑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质上是违反了国家对药品生产管理的强制规定,而不论该药是否有治疗效果。当然,如果是有治疗效果的药品,法院在量刑时会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中,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明知印度的“格列卫”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谋取利益,而非法进行买卖,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师某某本人患有白血病,所违法销售的药品虽未假药,但有部分治疗效果。师某某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罚。师某某在羁押期间,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查获其他犯罪提供重要信息,成立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师某某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 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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