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帮助他人刷POS机套现赚取手续费
2017年12月,宋某(在逃)以从事房屋买卖需要POS机收取购房款为由,向赵某借POS机,POS机并非赵某所有。随后宋某通过赵某的POS机刷卡支付65万元,赵某同时将63万元转账到宋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1月,宋某再次提出借用赵某的POS机用于收取购房款。宋某再次通过赵某的POS机刷卡支付85万元,赵某同时将83万元转账到宋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2月案发,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交代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成立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协助他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现金共计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本案中,本案中持卡人在赵某的帮助下通过POS机向非交易对象支付房款,并在他人运作下,最终套出现金,应认定为虚构交易及套取现金行为。赵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协助他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房屋买卖交易的方式套取现金共计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过POS机进行的信用卡支付行为应基于真实交易,包括真实的对价和真实的交易对象,而本案中持卡人在赵某的帮助下通过POS机向非交易对象支付房款,并在他人运作下,最终套出现金,应认定为虚构交易及套取现金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鉴于赵某非POS机持有人,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遂对赵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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