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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一定是犯罪吗?不一定是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212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伪造贷款文件骗取银行巨额贷款。

2011年6月,任某在平顶山市成立一个房地产公司,同时他实际控制另一家经营混凝土的公司。2014年6月,任某为偿还混凝土公司的债务,以为混凝土公司筹措流动资金为名与某大型国有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为顺利取得贷款,任某未取得其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同意和仿冒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股东的签名、并私刻公司印章等伪造了一系列抵押文件,将房地产公司自有的价值4000万的土地抵押给银行,后从该银行贷款2000万。任某取得贷款后,将大部分贷款偿还了混凝土公司所欠的债务。贷款到期后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后案发。

法院判决:不成立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任某虽然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其向银行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认定其行为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或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证据不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任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律师说法:虽有欺骗但未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任某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向国土局提交了伪造的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书及其公司章程,还仿冒房地产公司股东的签名,并提供了其他伪造的合同等文件才将房地产公司价值4000万的土地抵押给银行,取得了银行2000万贷款,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任某确实存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虽然任某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其抵押给银行的的价值4000万的土地在案发后至现在的评估价值远远高于其向银行贷款的数额,任某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了真实、足额的土地抵押,且为利用该笔贷款从事违法活动,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不成立骗取贷款罪。

张献伟律师提别提醒:

骗取贷款罪由欺骗行为和重大损失两部分构成,如果具有欺骗行为,就尽量将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这样可以减少刑罚甚至达到去罪化。

以上就是关于“骗取银行贷款一定是犯罪吗?不一定是犯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有其它疑问,可以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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