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以虚报新项目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发展资产
2014年9月至今,王某在无一切实际上合理合法业务流程的状况下,其在开封市鼓楼区聘请有关营销人员,以河南省Y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人向社会发展虚假广告该企业的项目投资理财项目,并扣除集资款者的资产。王某共不法从集资款人李某等40多名民众集资款400万余元。个人所得赃款被其清偿债务及消费。王某于2018年1月被公安部门在郑州抓捕。如何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判决: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情分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应用行骗方式非法融资,金额非常极大,其个人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规应受刑事处罚。本院认为系共同犯罪,被告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功效,系主犯。本院认为受害人上当受骗的货款一部分沒有获得退回,故对被告王某应酌定从重惩罚。被告王某事先讯问笔录犯罪事实,可从宽惩罚。综合分析王某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特性及其其它犯罪情节,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刑期十五年,并罚款20万余元。王某用集资款选购的物件,依规追讨,退还给本院认为的各受害人。剩下集资款勒令被告王某退赔给本院认为的各受害人。如何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说法:特别注意非法占有目地的评定
集资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应用行骗方式非法融资的个人行为。该罪必需具备非法占有目地,应用行骗方式非法融资,具备下述情况之四的,能够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集资款后不用以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或是用以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与筹资经营规模显著成反比,导致集资款不可以退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可以退还的;带上集资款逃匿的;等别的能够评定非法占有目地的情况。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地,理应区别情况开展主要评定。行为人一部分非法融资个人行为具备非法占有目地的,对该一部分非法融资个人行为涉及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判罪惩罚;非法融资共同犯罪中一部分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地,别的行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相互蓄意和个人行为的,对具备非法占有目地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判罪惩罚。
本院认为中,王某在无一切实际上合理合法业务流程的状况下,以编造别的投资管理公司的委托人,市场销售“长期红”、“季季赚”等货币基金,下发很多货币基金的宣传页,聘请技术人员和业务员,在等地开设流动性宣传手段、释放宣传页并举办项目投资宣传策划解读会,服务承诺给付巨额贷款利息,向社会发展民众谎称该投资管理公司从业理财投资业务流程,投资者项目投资的货款,会根据该企业的货币基金派发给必须的借款人,进而骗领集资款。在受害人项目投资时,集资款根据王某委托人申请办理的刷卡机pos机刷信用卡到其个人帐户,王某根据取现、转帐等方法,将骗领的一部分集资款用以职工工资、选购礼物、租用公司办公室、本人还账等,剩下集资款被其给予放纵。王某于2018年8月被公安部门抓捕。经认定,王某共从40余名投资者处骗领集资款400万余元,王某根据取现、转帐等方法,将骗领的一部分集资款用以职工工资、选购礼物、租用公司办公室、本人还账等,剩下集资款被其给予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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