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有哪些主要观点?
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
其中,主要观点有: (1)经济领域说。
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
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经济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
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1],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 并认为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