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诉讼时效起算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企业解散后如何起诉
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注销、被撤销或企业自动歇业和视为自动歇业的,应认定该企业法人解散。企业法人解散后至其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前,法院应认定该企业法人为清算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清算法人作为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的,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行使。
涉及清算企业法人的诉讼,该企业法人成立清算组织的,由清算组织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被解散的企业法人有多个清算义务人的,可以由清算义务人推选其中一个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未推选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指定的清算义务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代表人。
下列组织或个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
(四)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者或出资者;
(五)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