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敏感期泄露内幕信息获刑
被告人满某某作为宝莫股份对外投资收购项目的合作方康贝石油的董事长,系宝莫股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宝莫股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1月21日。2013年10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满某某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了其妻弟被告人孙某甲、康贝石油总经理宋某燕、康贝石油财务主管刘某芬及朋友王某霞,孙某甲告诉了其家人,刘某芬告诉了康贝石油副总经理李某亮。被告人满某某安排孙某甲为其交易宝莫股份股票,宋某燕、刘某芬、李某亮及孙某甲的家人委托孙某甲为他们交易宝莫股份股票。
被告人孙某甲使用杨某霞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满某某、宋某燕、刘某芬、李某亮,以及孙某甲的家人交易宝莫股份股票,于2013年10月16日至11月21日,买入宝莫股份股票成交金额670.294747万元,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2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01.547009万元,盈利126.03519万元。王某霞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于2013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买入宝莫股份股票2100股,成交金额1.5754万元。被告人孙某甲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于2013年10月16日至12月4日,买入宝莫股份成交金额133.6354万元,于2014年2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0.4433万元,盈利35.725221万元。
法院判决: 获利逾百万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满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交易该证券,安排孙某甲为其买入或卖出该证券,交易成交额971.990309万元,盈利161.760411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孙某甲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同时按照被告人满某某的安排及他人的委托实施该证券的交易行为,交易成交额971.990309万元,盈利161.760411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满某某、孙某甲的行为应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满某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甲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扣押于山东省公安厅的违法所得161.76041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哪些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以上就是关于“敏感期泄露内幕信息获刑哪些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职责、交易行为等对当事人知悉的认定和基于交易行为及知悉的情况对其“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