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以下几个措施来进行 1.查封一般是对不动产或权利实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许任何人对财产状态作出改变。如查封房产,查封银行账户、投资账户等。2.扣押 一般是对动产及权利凭证采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设备、贵重物品、房屋产权证等。3冻结一般是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权利作出的暂时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股票、基金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