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转让基金逾期拒付收益成被告
由于被告鸿宝投资公司的宣传等因素,2014年7月27日,原告王树青与被告鸿宝投资公司签订《基金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被告鸿宝投资公司将其以有限合伙人入伙中融鸿宝国际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将其负责运作的“鸿宝国泰”股权投资基金500000元及年化收益率10%中的100000元及10000元收益部分转让给原告王树青。时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到期由被告鸿宝投资公司负责兑付本金及收益,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本金及收益,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2014年7月27日,原告王树青向被告鸿宝投资公司支付100000元,被告鸿宝投资公司开具了相应《收据》,并加盖公章。原告王树青作出了相关书面受让人声明,被告鸿宝投资公司作出了书面收益说明等。合同到期后,被告中融基金湖北公司以《合同退伙返还本金申请单》形式与原告王树青填写了返还本金100000元、应付收益10000元的表格。返还本金及收益的期限到期后,经原告王树青催要,被告鸿宝投资公司、中融基金湖北分公司拖延拒付。
法院判决:看似基金转让,实为民间理财
2014年7月27日,原告王树青与被告鸿宝投资公司签订的《基金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民间理财关系,原、被告应履行合同中的约定。签订上述合同的当日,原告王树青向被告鸿宝投资公司支付了100000元,被告鸿宝投资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收据。上述事实表明,原告王树青履行了合同中主要义务。合同到期后,经原告王树青催要,被告鸿宝投资公司、中融基金湖北公司仍不能返还相应本金、支付约定收益,被告鸿宝投资公司、中融基金湖北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100000元本金、支付10000元收益。
原、被告看似基金转让关系,实为民间理财法律关系。原告王树青的上述部分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被告武汉鸿宝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鸿宝国际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王树青返还100000元,同时支付理财收益10000元。
律师说法: 基金资产总额的计算
基金资产总额包括基金投资资产组合的所有内容:(1)基金拥有的上市股票、认股权证,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格为准;未上市的股票、认股权证则由有资格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测算。(2)基金拥有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等债券,已上市者,以计算日的收盘价格为准;未上市者,一般以其面值加上至计算日时应收利息为准。(3)基金所拥有的短期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日起至计算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4)若第(1)条、第(2)条中规定的计算日没有收盘价格或参考价格,则以最近的收盘价格或参考价格代替。(5)现金与相当于现金的资产,包括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有可能无法全部收回的资产及或有负债所提留的准备金。(7)已订立契约但尚未履行的资产,应视同已履行资产,计入资产总额。
以上就是关于“转让基金逾期拒付收益成被告 基金资产总额的计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净值计算按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资产总额-基金负债总额,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按上述要求计算资产净值总额时,管理人应依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