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诉微信公号索赔百万
因认为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发表《蒙牛:综艺冠名界头号毒奶》一文损害公司名誉,近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将微信公号的注册人北京丰彩锐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彩锐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索赔100万元及维权支出。
蒙牛乳业诉称:我公司是生产牛奶、酸奶等乳制品的领头企业之一,现拥有员工近4万人,在国内建有生产基地33个、工厂58家,控股公司“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为港交所上市公司。“蒙牛”作为企业名称及奶制品产品名称,已成为驰名商标。
2016年11月13日,我公司发现,丰彩锐远公司在其实名认证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上发表了题为《蒙牛:综艺冠名界头号毒奶》一文。
蒙牛乳业认为,该文章直接指明公司名称,并称之为“毒奶”,给公众留下蒙牛是毒奶的印记,造成消费者对该公司名誉及产品声誉的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权及产品的市场声誉。企业的名誉权通过企业名称及产品的社会评价表现出来,而丰彩锐远公司在其自主拟定的文章标题中包含了指向清晰的“蒙牛”“毒奶”等词语,足以使公众对蒙牛产品的质量产生质疑或不信任,造成商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已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丰彩锐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在其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公司名誉,同时索赔损失100万元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侵犯名誉权行为如何处罚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