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超市对所售商品是否具有审查义务
2016年5月,刘某在某超市购买了24袋“波斯贡枣”,支付价款共计278.4元。在这些红枣的外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方法是“开袋即食”。刘某食用后,发现红枣并不干净。随后,刘某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为GB/T26150,该标准对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而刘某购买的红枣标注的标准代号为GB/T5835,是现行干制红枣的标准,该标准定义干制红枣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该标准允许混入干制红枣中微量枣枝叶、泥沙及灰尘等杂质,这与标注的“开袋即食”明显不符合。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价款278.4元,并赔偿2784元。
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超市购买红枣,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对所销售食品标识的审查义务,在涉案红枣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销售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刘某278.4元并赔偿27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卫生、营养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标签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案红枣是干制红枣,依据相关标准,生产过程并没有清洗、杀菌等工艺流程,且允许混入泥沙等杂质,显然无法达到“开袋即食”的要求。涉案产品标注了“开袋即食”,不符合食品标准中对于标签、标识的要求,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瑕疵,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律师说法: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的质量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质量应负有的基本义务包括: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分类、防潮、通风、防晒、防霉变以及对特殊产品的温度控制等保管、维护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包括:(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是指产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使用功能或效力。“变质”,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功能、效力、作用等皆已丧失或大部分已丧失,已经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等必要的性能,还容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5.不得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质量欺诈行为,包括:(1)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3)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