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恶意扣费软件扣取巨额话费案宣判
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影响重大的国内首宗利用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巨额话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16人被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信联互通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与SP公司签订协议获得扣费通道后,又与手机方案商、生产商进行合作,将信联互通公司的恶意扣费软件植入手机,手机用户在开机后或在点击有关游戏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扣费,信联互通公司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扣费次数及扣费金额,每部手机每月扣费数元到数十元不等。通过以上方式,形成一条“SP公司——信联互通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的非法经营链条,共计非法获利6726万余元,信联互通公司与有关SP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深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用户资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扣取用户资费,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各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不影响对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案受害用户多达数十万,虽然每个用户被扣话费数额低于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但各被告人累计扣费总额达数千万元,已远远超过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亦不影响各被告人盗窃行为性质的认定。
盗窃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