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搭便车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国福龙凤公司1992年8月20日成立,1996年10月21日在第30类水饺、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87059号“龍鳳”商标,经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龙凤”品牌已成为中国速冻食品的知名品牌。再来看宁波龙凤公司,这家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原来不叫这个名字,2012年4月改为现有名称,生产汤圆等各种速冻食品,同时也代销其他公司产品。上海国福龙凤公司认为,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公司网站及商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宁波龙凤”字号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其金汤圆系列的包装、装潢与上海龙凤汤圆包装、装潢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上海国福龙凤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宁波龙凤公司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300万元,经销商上海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宁波龙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变更企业名称
宁波龙凤公司近三年的不含税营业总收入至少有2700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代销其他品牌的速冻食品,法院酌情考虑涉案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宁波龙凤公司同时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公司收入并非完全源于其使用了含“龙凤”字样的标识等各项因素,判决宁波龙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龙凤”字样;上海亿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宁波龙凤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宁波龙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3.688万元,上海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上海国福龙凤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搭便车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