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代言优信二手车数据造假
车源量造假仅是一个开始,依靠庞大的假车源量,便可以顺理成章包装成交量,有了虚假的成交量,金融的数据就可以进行粉饰,一个谎言开始之后,优信创业的初心便越走越远了。
优信讲二手车B2C平台的故事非常顺理成章,只需要将优信拍上B2B的车商挪个地方,将车商手里的二手车信息上传到平台,海量车源自然而然。也正是依托于所谓的180万车源,即便2016年优信的流量远低于几家电商,它仍能看似合理的讲出高成交量的故事。

在媒体爆料之后,知乎上的技术高人通过爬虫扫了一遍优信的车源数据,结果与爆料一致,优信的真实车源量仅有8万多台,其余的170多万车源数据皆为重复车源、已售车源。(新闻来源:新浪财经)
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又包括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公司、企业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不依法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对财会工作不熟悉或者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不实的,或者由于疏忽而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