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力熊猫城被要求解散
2月21日,富力地产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称宝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富力地产子公司成都富力熊猫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散成都富力熊猫城;2、请求判令支付按照35%的股权比例计算的应分配利润,暂估值为1.099亿元及剩余财产;3、承担诉讼费用。
富力熊猫城堪称骡马市商圈巨型“商业黑洞”。从早年的熊猫万国商城、到广百百货,再到富力天汇广场,砸了数十亿巨资仍难以起死回生。2006年富力地产进入成都后,经过艰难谈判接手熊猫城项目。当富力地产完成对熊猫城项目收购及后续投资后,富力地产在熊猫城项目上总计耗资高达53亿元。
然而,这个被称为“商业百慕大”的项目陷入关门“魔咒”,广百百货开业3个月就被迫关闭,天汇MALL一直运营艰难人气很差,目前的富力广场经营依旧低迷,不少楼层空空如也。富力地产公告称,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实质影响。(新闻来源:网易财经)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条件
1、实体上的条件限制
(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
(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因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恶意或严重不负责任,成公司资产严重减少,从而危及公司存在、危害股东的利益。
2、程序上的条件限制———其他途径已经穷尽
由于公司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措施,提起诉讼应当非常审慎。因此,规定了“其他途径已经穷尽”这一限制。事实上,除了非诉讼途径,如协商、谈判等方式之外,新《公司法》对于股东权益的保障,在司法解散制度之外,亦设置了其他救济方法。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包括1)决议无效之诉;2)决议可撤销之诉。
(2)股东权益诉讼。包括1)账簿查阅权诉讼;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诉讼。
“穷尽”必须有书面证据,即何时用何方法表示了公司僵局的存在及如何提出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案。通过各种其他途径已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