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注销又因借贷纠纷被诉
1995年12月11日,被告平邑县果品公司下属干果科向李吉亮借款20000元,并给李吉亮出具收款凭证一张,交款单位为李吉亮,摘由为干果科借入资金,月息2分,金额为大写贰万元,小写20000元,并加盖了被告平邑县果品公司现金收讫专用章。李继亮于2013年9月去世。原告咸俊英系李继亮之妻。另查明,山东省平邑县果品公司1996年5月停业,1998年9月1日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7月29日成立平邑县果品公司清算小组,由裴桂江任组长,至今未清算完毕。2014年8月14日,原告咸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清算小组无法人资格,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
被告山东省平邑县果品公司向原告咸俊英之夫李继亮借款2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原告咸俊英提供的收款凭证可以证实。原告咸俊英要求被告山东省平邑县果品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因被告平邑县果品公司被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了清算小组,现正在清算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山东省平邑县果品公司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因此被告山东省平邑县果品公司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告平邑县果品公司清算小组只是临时机构,负责被告平邑县果品公司清算工作,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无独立的财产,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山东省平邑县果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咸俊英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1995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律师说法:公司注销对外债务谁承担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