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名为股权融资实为非法吸存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文高作为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活立木)的投资客户,积极参与该公司的非法集资,宣称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规模大,效益好,并以支付每月4分-9分不等的高利息和分红手段,非法向何某甲、邢某、余某、斯某、邹某、丁某甲、张晓兰、孙某乙、蔡某、赵某乙、应某丙、王某甲、孙某甲、裘某甲、商某、王某乙、钱某乙、钱某丙、刘某、叶某甲、钱某丁、俞某甲、童某、徐某甲、陈某丙、裘某乙、张某乙、阮某、徐某乙、钱某戊、应某乙、郑某、孙某丙、胡樟宝、任苗琴、吕鸿汀、裘某丙、杨某甲、吕某乙、许某、潘某、陈某甲、王某丙、应巨城、程仁生、李晓白、邓某等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768万元(以被告人沈文高作为推荐人因此获利对应的被害人投资部分),被告人沈文高作为推荐人因此共获利(即所谓的推荐奖、级差奖、平级奖等,下同)239700元。
法院判决: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罪责难逃
被告人沈文高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文高向公众介绍此类所谓的投资并获取高额非法利益、致众多被害人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理应受到制裁,被害人的相应投资数额应计入被告人沈文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犯罪数额。辩护人以被告人沈文高能当庭认罪等情节为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沈文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文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律师说法: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在与股权融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而非法集资是非法的。
(1)实质性区别
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融资是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2)对金融秩序的影响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融资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融资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3)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股权融资则不同。
(4)法律保护方面
最重要的一点股权融资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股权融资是以“领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资项目,领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尽职尽责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报告,对跟投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