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整容假药查获
专项行动期间,公安和食药监部门先后出动执法力量100余人次,对东城、西城以及朝阳等地区开展联合检查,共检查整治美容场所10余家,检查从业人员60余人,查验药品20余种共计1500余盒,美容器械15种300余件,破获销售假药案4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名,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2月22日,专项行动工作组在对朝阳区某写字楼内一美容院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不但没有正规经营资质,且对顾客出售的药品中,有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美国保妥适“BOTOX”等假药。环食药旅总队立即会同朝阳公安分局对该案开展工作,将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朱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尚未使用的美国“BOTOX”假药。
行动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在对朝阳区另一家美容机构进行检查中,又抓获一名销售美国“BOTOX”假药的嫌疑人娄某,并起获大量美国“BOTOX”假药。经查,娄某自2016年中旬起开始私自从事销售瘦脸针行为。其通过网络获取客户需求后,以千余元的价格非法购买美国“BOTOX”假药,再加价数倍卖给客户。现娄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据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介绍,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销售的保妥适“BOTOX”,未经批准进口、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以假药论处。今年3月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涉案药品认定为假药。因此,上述案件中的涉案人员高某某、朱某某以及娄某三人,均违反了《刑法》第141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下一步,环食药旅总队将继续会同食药部门,持续加大对本市美容场所微整形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北京警方提示,一定要到具有正规资质的美容场所进行消费,使用从正规药店、医院购买的美容产品,切勿轻信网络、街头广告的虚假宣传。(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公司违法经营股东有责任吗?
公司违法经营,不知情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即不知情,则无需为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同时公司股东也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应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