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航空公司停飞赴韩航线
3月9日,有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向春秋航空求证:“萨德事件”将影响国人赴韩旅游,公司目前有几条韩国航线?如果赴韩旅游人数断崖式下降,对公司业绩影响几何?公司有没有应对方案?

对此,春秋航空方面称,目 前公司国内各地赴韩航线不超过10条,班次每周大约90架次-100架次,“萨德事件”对于中韩航班的影响目前还不明朗,春秋航空将根据实际预定情况调整飞机运力及航线排班计划。考虑到中韩游较易被中日游及中泰游等周边目的地旅游所替代,预计该事件对公司业绩影响偏中性。
此前3月3日,携程、途牛、同程等网站已经下架了所有韩国游的产品。途牛同时表示,强烈抗议韩国部署“萨德”系统及韩国乐天集团为“萨德”提供部署地。对于前期已预订相关产品近日出游团期的游客可正常出行,如涉及韩国乐天相关行程将对客沟通进行调整;相关产品远期出游订单途牛将对客沟通取消并全额退款或转至其它目的地。
同日,国家旅游局也在其官网发布了韩国旅游提示,提醒中国公民,清醒认识出境旅行风险,慎重选择旅游目的地。(新闻来源:财经网)
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