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规范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
法制日报报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月28日对外发布最新印发的《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天津高院副院长钱海玲介绍说,审理指南确定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统一管理部门以及管辖问题,规定了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材料移交、审查、报请核准等期限。特别是首次明确了审查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直接适用我国或者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为司法审查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此外,明确区分了仲裁协议约束力与仲裁协议效力并分别提出新规则,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认定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司法审查事项,积极回应了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创新内容。
二、涉外仲裁如何管辖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
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它的仲裁员也由民间推荐选任;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没有强制管辖权;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基础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
由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发生异议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就该庭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包括对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所提出的任何异议进行裁决。”《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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