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工程竣工要结算,结算款项有争议
2005年,装饰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暂定1500万元”。各部分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公司向置业公司业主代表兼“临时质量检查督导小组”组长马某递交了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马某签字的结算单显示增加、变更设计后的工程款为3000万余元。置业公司在收到竣工决算书后,并未在约定的28天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而是将工程直接投入使用。此后,置业公司告知装饰公司工程价款经鉴定为1700万余元并非3000万余元。2007年,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置业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16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工程竣工直接用,判决按约付结算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虽非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驻工地代表,但其一直代表置业公司履行工程派驻工地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对于马某代表置业公司对装饰公司发出的报审竣工决算书的函、工程决算报告等,置业公司均未提出过异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规定,以及该解释中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判决置业公司向装饰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16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工程价款要以鉴定为准吗?
本案中涉案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置业公司即提前使用,应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虽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工程款数额相差极为悬殊,遂根据置业公司申请安排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全部工程款应为1700万余元,但是,对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律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本案中装饰公司请求以竣工决算报告为依据认定工程价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竣工结算款增加,工程价款要以鉴定为准吗?”案件的相关介绍与分析,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发包方在大多情况下都会对工程结算款提出异议,如果承包方想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积极咨询专业律师,降低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