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娱美德向新加坡ICC提起仲裁
游戏观察5月23日消息,娱美德和盛大游戏就《热血传奇》IP的授权问题多次对簿公堂,尽管中韩两国法院都对授权效力进行了厘清确认,但是双方的纠纷依旧没有平息。日前娱美德针对盛大游戏向新加坡ICC申请仲裁,要求针对盛大游戏非法转授权要求赔偿损失1亿美金(约合7亿人民币)。
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代表:张贤国)于本月18日(星期四)针对Shanda Games Limited(“盛大游戏”)和其关联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蓝沙”)向新加坡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提起仲裁。
根据2001年6月29日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盛大游戏只拥有《热血传奇》PC客户端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权。但是盛大游戏却擅自向多个私服、PC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手机游戏进行授权。
该行为并没有通过《热血传奇》著作权人娱美德和亚拓士同意,是非法进行的转授权行为,盛大游戏也没有就相关非法授权游戏所得许可费向娱美德支付过一分钱。这明显违反《软件许可协议》和中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娱美德为了阻止盛大游戏的这种违法行为,已经提起仲裁、要求盛大游戏赔偿损失1亿美金(约合7亿人民币)。娱美德严正声明:盛大游戏没有任何对《热血传奇》对外进行转授权的权利,所有所谓“盛大游戏正版授权”的《热血传奇》相关网页游戏都是侵权游戏。
二、转授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方转授权是指甲授权给乙,乙把部分或全部授给丙,丙再以第三人的身份转售给丁。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合同法》第400条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68条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由此可见,“转授权”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转授权”的行为本身如非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除非有紧急情况,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二是经“转授权”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非经委托人追认一般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