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沐金农引入仲裁机制
在金融领域,仲裁机制在解决民商事纠纷问题上,因其自主性、公正性、灵活性等特点,为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面对着日益繁杂的金融纠纷,金融业也确实需要仲裁机构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
近日沐金农引入先予仲裁机制。当借款用户发生逾期后,如失信拒绝还款,仲裁机构可根据已签署的仲裁调解协议依法做出裁决,可依据仲裁裁决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突显了沐金农积极拥抱监管,合法合规经营的决心。为沐金农今后的平稳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体现了仲裁机构对三农金融的重视和对沐金农业务模式的支持。
相比其他领域,金融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简单、结果具有可预期性。且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以诉讼解决纠纷,从立案到结案动辄数月,资金长期被冻结严重制约发展。在此情形下,金融仲裁庭的介入,有利于更高效的解决还款问题,相当于在业务源头控制了坏账率,为业务上了一层保险,贷前高效便捷,贷后也能高效还款,有效解决恶意逾期不还款的现象,公司才能更积极、合规、有效的运作下去。
二、申请金融仲裁的条件
金融仲裁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选择仲裁方式来加以处理的准司法制度。申请仲裁要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