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争食”金融仲裁业务
4月底,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佛山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司法审判与商事仲裁协作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工作意见》(下称《工作意见》),对佛山仲裁委案件的保全及执行予以优先办理,以司法审判与司法仲裁的协作探索,推动着仲裁业务尤其是金融仲裁业务发展。
早在2014年底,佛山仲裁委专门派出分支机构进驻广东金融高新区,成立了金融仲裁院,并进行推广宣传。2016年1月正式开始受理办案后,仅去年一年就受理案件共计470件,标的金额达20亿元。庞大的市场自然吸引更多的竞争者。今年2月25日,在广东金融高新区,南海区与湛江国际仲裁院合作成立的广东金融高新区金融仲裁庭正式挂牌成立。
“但其实,更多仲裁庭的进驻,能够形成市场竞争,让企业、机构或个人有更多选择。”广东金融高新区金融仲裁庭负责人马占军表示。
这个“外来者”还同时带来了“先予仲裁”这一“保险机制”。“银行贷出款的同时即有调解书,约定还款利息、还款期限等,由金融仲裁庭予以盖章认定。一旦客户逾期,可直接依据仲裁书要求法院立即执行。”马占军介绍。
这种先予仲裁能帮助银行降低催收贷款的成本,提高追偿效率。广东金融高新区金融仲裁庭仲裁员郁明哲表示,此举通过设置“防火墙”进行逾期后的立即执行,能避免冗长的立案、起诉、裁决等环节,加快抵押物处置及资金快速回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
二、仲裁结果如何履行
金融仲裁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选择仲裁方式来加以处理的准司法制度。
依照《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为金融仲裁在国内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强制保障。
在国际上,基于主权豁免原则,一旦某国政府、或者其国有金融机构成为当事人,通过诉讼得到的法院判决往往难以得到执行。而目前国家参与金融活动口益增多,这些情况对于追求可预见性结果的国际金融交易来说,非常不利。虽然一些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中产生了“卡尔沃条款”,泛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仲裁的国际性因素也在不断增长,国际上普遍承认,如果一国己经签订仲裁协议,则被视为放弃管辖豁免,国家应受到仲裁协议约束,接受仲裁管辖。目前,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1958年订立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尽管各成员国还是会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有些国家甚至会进行实体审查,但在总体上,《纽约公约》还是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从而使国际上对仲裁裁定的承认和执行变得更为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