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东出资有瑕疵,瑕疵股东诉求股权收益
原告新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其经公司章程记载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股东为原告机关工会和被告天华公司。其中,机关工会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现金4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被告天华公司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现金1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经查,被告天华公司对新宇公司应缴的100万元出资至今尚未到位,新宇公司在设立验资时,该100万元出资系由原告机关工会向他人借资后以天华公司的名义缴存入帐。原告新宇公司和机关工会因与被告天华公司就该笔瑕疵出资发生争议,认为被告天华公司不享有该100万的收益权,天华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瑕疵股东无股权收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华公司对新宇公司应缴的100万元出资未到位,新宇公司在设立验资时,该100万元出资系由机关工会向他人借资后以天华公司的名义缴存入帐。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天华公司虽然出资瑕疵,但其股东身份业经新宇公司章程记载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则并不因此而当然失去新宇公司股东的资格,即其仍然应当被视为新宇公司法律上的股东,并原则上享有空股股份额下的股权,履行空股股东对应的法律义务。但是,天华公司作为新宇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其对新宇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并非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法院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判决驳回天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瑕疵股东有股权收益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称瑕疵出资)的情况在公司法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股东出资不实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具有可诉性。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股东起诉属于可选择之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依法限制其权利。《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一般不受限制,但其中的资产收益权是受限制的,股东只能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案原告要求对天华公司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由于天华公司实际上没有缴纳任何出资,当然不能享受分取红利的权利,即不能享受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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