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持票人变造汇票,付款行受害起诉
1996年1月23日,王某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正阳A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A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A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某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A麻纺厂在票上加盖印章后,到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A麻纺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某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A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A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A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A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法院判决: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正阳A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正阳农行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收款人对汇票应如何审查?
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正阳A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未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但是,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正阳农行对正阳A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对正阳A麻纺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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