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权协议起纠纷
张某与王某都是浦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张某持股32%,王某持股17%。2004年10月22日,张某与王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同意以8300万元溢价受让王某持有的全部股份,王某承诺在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授权张某代行股权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浦东公司发起人之一,《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公司成立尚不满三年,为保证股权合法顺利地转让,双方还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截至2004年12月31日,张某共向王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8100万元。但2005年1月8日,王某向张某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声称张某资金延迟到账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废除其与原张某签署的全部协议。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等,并向其支付赔偿金4500万元。
法院判决:股权协议有效,判决义务股东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张某与王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同意以8300万元溢价受让王某持有的全部股份,王某承诺授权张某代行股权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股份转让协议》等有效,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协议,王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律师说法:股份可以内部转让吗?
股份可以内部转让但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在于设立公司,考虑到有些不当发起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滞后性,如果发起人在后果实际发生前因转让股份退出了公司,就很难追究其责任,不利于保护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即在于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禁止的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是指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转让股份。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因此,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转让股权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的禁止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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