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买装修材料欠款未还
钟某某为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钟某某诉称,2012年1月22日,陈某某在钟某某处购买了一批装修材料,价值21000元。经催收,拒不支付货款。陈某某支付货款21000元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12年1月22日,陈某某在钟某某处购买了一批装修材料,价值21000元。同日向出具了欠条一份。嗣后,经催收,拒不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限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钟某某支付货款2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法院起诉能否维权?
钟某某与陈某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未及时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诉请支付货款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对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主张按年利率6%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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