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转让股权签合同,公司违约起纠纷
2007年1月9日,广州市二轻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二轻房产),香港卓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卓康)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公司)签订《出资额及权益转让合同》,转让其在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中外合作方的全部出资额与权益。但是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中鑫公司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的约定将其所受让的远兴公司股权过户到仙源公司名下,仙源公司向法院起诉该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判决合同成立未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但按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中外合作合同未经批准能生效吗?
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对于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该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照《合同法》该条规定,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像普通合同那样在成立时生效,而是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9条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则有更明确的解释,即:“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所以,中外合作合同未经批准不能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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