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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商标标识商品特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陈永山律师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导读: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认定,是被侵权人主张权益保障的前提,但现实中侵权行为多样,大多数具备模糊性,比如将他人商标印制在其它跨类商品上,仅作为来源或特性进行标识使用,在不构成商标混淆使用的情况下,是否还构成了其它侵权行为呢?对此,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出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商标持有人将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若不积极维护自身权利,长此以往,可能导致商标显著性、识别性弱化,甚至可能会导致其名称通用化。下述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认识。

    案例简介:2017年5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老干妈公司”)诉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红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中永红公司将老干妈公司的“老干妈”商标字样标识于自身牛肉棒商品包装上,作为口味识别使用(如附图1),致老干妈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法院在本案中根据老干妈公司请求,认定“老干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给予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跨类保护,另对于永红公司的该种行为进行说理分析,认定永红公司侵权成立。

 

图1:永红公司牛头牌“老干妈味”牛肉棒包装图案

    法院裁判观点:

    1、认定“老干妈”商标是驰名商标,可给予跨类保护。

    本案中,由于老干妈公司主张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在第30类的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而永红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牛肉棒商品属于第29类,二者在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老干妈公司以永红公司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请求认定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

    老干妈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收入及税收数据统计表、广告宣传费用及纳税情况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调研机构的行业排名证明文件证明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在辣椒酱、豆豉、炸辣椒油等商品上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使用与广泛的宣传,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广的销售区域。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交的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多次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裁定、判决等证明该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到相应的保护。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本案中认定“老干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以给予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跨类保护。

    2、涉案商品对“老干妈”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减弱了驰名商标“老干妈”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涉案商品牛肉棒包装的正面上部标有贵州永红公司所拥有的“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印有“老干妈”字样。贵州永红公司生产的牛肉棒除“老干妈”外,还有“原味”、“香辣”、“黑胡椒”等其他商品。贵州永红公司虽是将“老干妈”作为涉案商品的口味名称使用,但涉案商标被标注于涉案商品包装正面,属于对涉案商标的复制,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虽然涉案商品确实添加有“老干妈”牌豆豉,但“老干妈”牌豆豉并非食品行业的常用原料,“老干妈”也不是日用食品行业对商品口味的常见表述方式,涉案商品对“老干妈”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涉案牛肉棒商品与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虽然在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均属日用食品,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方面存在一定重合,贵州永红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正面使用“老干妈”字样,并将“老干妈”作为与“原味”、“香辣”等并列的口味名称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在看到涉案商品时直接联想到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进而破坏该商标与贵阳老干妈公司所生产的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对应关系,减弱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贵州永红公司明知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在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仍然在涉案商品上使用“老干妈”字样,意图利用该商标的市场声誉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贵州永红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上标注“老干妈”的行为,削弱了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唯一对应联系,弱化了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商标权。

    延伸说法:本案中虽然按照目前人们的常识理解,不至于将“老干妈”理解成一种类似于“麻、辣、酸、甜”等味道的通用名称,但不排除随着人们频繁地使用,将来的某个时候“老干妈”即成为某种商品特性或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在现实中存在很多从“商标”发展到“通用名称”的现象,比如:“U盘”“咖啡伴侣”“尼龙”等文字,原先即是属于商标类型,不是通用名称的标志,但在商标使用中逐渐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再具备显著性、识别性。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持有人,前期为维护商标的投入大量的资源,积累较高的商誉,属于持有人的无形资产,当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后,其相应的商标价值几乎丧失殆尽,前期投入亦属沉没成本。故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的使用及维护应保持积极的态度,有必要主动对商标作出反淡化保护,保持其显著性、识别性,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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